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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 星期三
專家觀點:侮辱否 應視當時情境而定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以食指在臉頰間來回撥動的「羞羞臉」動作,常是大人對小朋友做出的可愛動作,現在卻被檢察官視為罵人「不要臉」的侮辱動作,這樣的認定已引發法界的討論。
律師趙惠如表示,羞羞臉的動作與直接罵人不要臉,在意思上應該還是有差別,該動作比較類似戲謔,是否需要動用刑法來處罰,有待商榷,好像有人的口頭禪是「神經病」或三字經等,其實沒有真的侮辱他人的意思,但近年來許多法院判例,似乎可以看出,司法官對於個人名譽的保護是採比較「積極」的態度。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表示,一個動作是否涉及侮辱他人,應該要視當時的情境與前後對話,以該案件來說,雙方當時是處於口角中,羞羞臉的動作可能就是在侮辱他人。
事實上,因為動作惹禍的案例不少。曾有牙醫診所的醫師對診所女院長比中指,被法官判罰8000元;基隆市一名婦人因為停車糾紛,罵人一句「神經病」,同時將右手食指、中指併攏,在右太陽穴附近轉2圈,做出「阿達」手勢,被法院判拘役20天,可易科2萬元罰金,且須賠償對方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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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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