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卡債族訴求 金管會職權內協助


(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 1日電)面對卡債受害者自救會陳情,金管會表示,行政職權內將盡力協助,也將了解業者執行情形,並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債務明細資料,請銀行公會研議由第三人陪同參與協商



卡債受害者自救會上午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情,提出 4大訴求包括:銀行放寬還款寬容度、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一併納入協商、銀行不得拒絕律師陪同債務人協商,以及銀行提供債務明細不應收費等。

金管會表示,對於「卡債受害者自救會」就還款有困難的債務人現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清條例)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所面臨的問題,金管會將在行政職權內盡力協助債務人。

針對這 4大訴求,金管會指出,將要求金融機構在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時,提供有關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等資料;並請銀行公會研議債務人由親戚或專業人士等第三人陪同參與協商等做法。

金管會表示,現行債清條例已要求金融機構考量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與負債狀況,訂定合理的還款期數與利率,金管會將再了解目前各金融機構的執行情形。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應納入前置協商,金管會表示,由於債清條例未將資產管理公司納入協商範圍,金管會已在98年 9月23日規定金融機構已出售的不良債權,如客戶依規定提出協商並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應比照協商條件逕向債務人協商。另外,就98年9月23日前所出售的不良債權如有協商爭議,金管會將予以協助。990901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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