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高縣府體恤民情 訂定稅捐減免要點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減輕「凡那比風災」受災戶之稅負並達體恤民情及簡政便民之宗旨,特別訂定稅捐減免要點,其中有關房屋稅、汽機車減免標準、申辦期限及方式分別說明如下:一、減免標準:(一)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二)本次專案辦理減免標準:1、淹區:對轄內房屋遭受災且淹高度達50公分者,予以免徵房屋稅3個月。2、重災區:減免6個月房屋稅,惟重災區房屋自本次風災發生遭致毀損之日起截至其聯外交通修復通行且其房屋達可供居住、使用狀態日止之實際期間超過6個月者,按其實際期間,分別按其毀損程度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予以減半徵收或停徵房屋稅。二、申辦期限及方式:(一)於災害毀損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得由納稅義務人逕向該局或兩分局填寫申請書辦理減免事宜。(二)由該局逕依高雄縣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清冊」,主動查明辦理減免,免由受災戶個別向該局申辦。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由專人為您更詳細之解說。

1、減免標準:(1)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因而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報停手續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並追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停徵。(2)汽車、機車(151cc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憑修車廠進出廠證明,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並追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減徵。2、申辦期限及方式:(1)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對莫拉克颱風受災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申請期限(至100年2月28日止)一致,本次受災之納稅義務人得於100年2月28日前逕向本局或兩分局申請。(2)為體恤災區民眾及加強便民服務,本局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取得一致共識,雙方互相通報資料運用,以免遺漏。(3)對於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之車主,本局將主動辦理退稅,免由車主個別提出申請。

文章來源: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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