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

兩會洽簽ECFA 強調增進雙方貿易、投資關係


在江陳會平台下,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及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今天(29日)下午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經濟部也在第一時間將ECFA文本放上官方網頁(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home/Home.aspx)。ECFA文本共有8頁,內容包括序言、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其他等5大章節。



文本的序言指出,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ECFA,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在貿易與投資部份,包括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雙方同意,最快在ECFA生效後6個月內,就貨品及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文本也指出,ECFA包括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以及促進投資便利化。至於產業界關心的早期收穫清單,雙方將降稅項目列在附件中,在貨品貿易部份包括工具機、自行車及其零組件等都納入早收,而服務業早收清單則列入金融及保險業。

爭端解決部份,雙方同意將儘快在ECFA生效後6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ECFA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雙方也將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和ECFA相關事宜,像是監督並評估ECFA執行、解釋ECFA規定及通報重要經貿資訊等,預計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在這份協議的第五章第16條也明定「終止條款」,一方如果要終止協議,必須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日開始的30天內開始協商,如果協商沒有共識,自通知方發出終止通知的180天就算終止。ECFA終止後30天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文章來源: 央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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