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社論》別讓法律被擋在政治門外


舉凡民主制度成熟的國家,政治與法律必有一條清楚界限。任何政治人物不會也不應扭曲法律,使之役於政治。同理法律執行者,更不應屈服於任何政治考量下。令人遺憾的則是台灣有愈來愈多所謂從政者,只要涉及法律事件,必然認定具有政治動機,強烈質疑法律的公正性。在如此惡性循環下,司法可信度自然降低,豈又是國家之福?

特偵組於日前搜索陳水扁新、舊辦公室,查扣五十八箱疑為陳前總統任內持有的文件。會同相關人士啟封清點,以查明是否有侵占等相關責任。扁辦對於遭到搜索一事表示,特偵組如此有效率的傳證、搜索,顯然是有計畫的政治打壓,想籍扁案移轉政治焦點,企圖將花博弊案轉變為打扁,鞏固泛藍選票。

我們認為任何法律案件,均應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也就是所謂「依法論法」,不應強行賦予政治動機。否則法律一遇到政治便擱淺或觸礁,又如何遂行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一個國家失掉法律扶持,在政治強凌下必然弱肉強食!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其實特偵組在總統交接二年餘後,才發動此一搜索可說「為時已晚」,何來打壓之說?該法第十九條「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限制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第二十條「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或定期查核,並應指派專人辦理國家機密之維護事項」。可見對國家機密之保護是何等重視與慎重。但陳水扁卸任時居然能攜出數量龐大的總統府相關文件,且在上次特偵組查扣的五十餘箱資料中,曾發現外交與軍事機密文件。一位卸任總統縱使攜出的是個人私函件,也應事先備案,何況國家公文書怎能不加交代便據為己有?更不要說已列入機密等級的文件!

對於洩露或交付國家機密者,同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條均有相關處分規定,刑期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對隱匿或毀棄損壞也有五年以下處分,可說罪責頗重。檢方在已扣案的文件中,是否能判定陳水扁犯有上項罪行,固有待進一步釐清,但後續偵查行動卻是必要的。更何況扁辦已明示於總統府與社會大眾,扁辦手中仍然握有五十餘箱有關總統府文件,特偵組不加搜索查扣,才是懈怠職守,與台北市長選舉何干?

檢討整件事的來龍去脈,我們可以發現國家雖有相關法律規範,然而一且遇上具有權勢者,一切規定便成枉然。陳水扁能公然從總統府攜出百餘箱文件,便是一個例子。我們雖不悉過去總統府對相關文件的流程與保管方式,但卸任總統不經備案或說明,便能帶走大批文件,仍然是國家安全一大漏洞。而打包攜出的資料,究竟包含什麼內容?當時主管人員竟一無所知,必須待檢方開箱查驗,方知涉及機密程度,在在均顯示機密文件以及公文書的保管存在很大疏失!

特偵組查扣扁辦保管文件,本就是一項法律行動,陳水扁是否私藏機密文件也仍待鑑定。相關人士實不必強加政治動機,否則法律會永遠被擋在政治門外!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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