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在應記載事項中,增訂健身業者對於欠繳費用的消費者,應該以書面或雙方約定,設定至少10天的催繳期限,超過催繳期間仍然沒有繳費,業者才能從隔天起,限制消費者使用設備。另外,草案中也增訂健身業者在廣告中,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消保會表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將於近期公告修正草案,加強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2010/9/24 下午 06:01:29 陳國維)
文章來源: 教育廣播
推薦網站:
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
免財力免保人,
金融紓困,
關鍵字行銷 ,
網路行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