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健身中心消費者欠費 10天後才能停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在應記載事項中,增訂健身業者對於欠繳費用的消費者,應該以書面或雙方約定,設定至少10天的催繳期限,超過催繳期間仍然沒有繳費,業者才能從隔天起,限制消費者使用設備。另外,草案中也增訂健身業者在廣告中,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消保會表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將於近期公告修正草案,加強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2010/9/24 下午 06:01:29 陳國維)

文章來源: 教育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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