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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雙卡管理鬆散 金管會遭糾正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金融機構發行信用卡、現金卡,長期以來未確實徵信,卻以不合理循環利率造成持卡人信用過度擴張,衍生卡債族高額債務問題,監察院昨(15)日通過糾正金管會。
監察院並對法院審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時間過長、裁准比例過低,要求司法院儘速凝聚審理更生及清算案的基本共識。
監察院司法委員會及財經委員會聯席會昨天通過由監委李復甸、李炳南等人所提金管會糾正案。根據監察院的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施行已逾2年,但金管會卻遲至99年2月才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不僅研修法令的動作太慢,且監理機制不足。
監察院指出,金管會92年至98年間,對學生卡、現金卡、信用額度等進行個別管制,形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無法通盤檢討卡債問題的成因。對於金融機構信用卡行銷方式及核卡徵信作業,金管會也未確實負起管理和督導之責,根據監察院調查,從93年迄今只有5件遭裁罰案件,裁罰理由也與行銷不當,或未確實徵信無關,顯示金管會的管理方式應予改進。
此外,金管會長期以來漠視信用卡、現金卡不合理循環利率及高額違約金的計算與收取方式,僅以民法第205條為據,低於20%即認合法。對卡債族與金融機構之間協商程序的監督及法律扶助也嚴重不足。
對金融機構不當催收行為的裁罰,也僅依民眾申訴查處及裁罰金融機構,真正受到裁罰並停止催收者件數很少,移送檢警調偵辦者更是寥寥可數。監察院認為,金管會的作法太過消極,委外催收及出售不良債權的管理也有檢討空間。
除了糾正金管會外,負責調查的監委也指出,部分地方法院審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期間過長、裁准比例過低,且以程序事項駁回比例甚高,各地方法院否准更生聲請及更生方案的理由也不一致。
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具有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浪費致生開始清算之原因」等,造成各地方法院解釋不一,監察院也要求司法院,應彙整歸納個案的異同,儘速凝聚各地方法院審理更生、清算事件的基本共識。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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